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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屋後兩年內購屋好像可以退稅,我該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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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購退稅就是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須符合以下條件:
- 房屋/土地出售後兩年內重購或先購買房屋/土地,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申請地點及應備文件: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向原出售或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申請退稅之文件大略如下:
- 申請書(無一定格式)。
- 新舊土地之買賣契約影本。
- 新舊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 出售時原設藉之戶口名簿影本。
- 新購土地地價稅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證明文件。
- 出售土地原納土地增值稅收據。但是您要特別注意的部分是重購土地自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稅,並追繳原退還稅款;如重購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也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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