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資訊公告
  • 塭仔圳第一區自動搬遷期為110年9月28日前;第二區自動搬遷期為110年12月,請地上物所有權人於期限前將建築物拆除或騰空搬離,並完成斷水斷電及戶籍遷出登記,88年6月11日前興建之建物將依規定另發給自動搬遷獎勵金,而工程廠商也將配合進場施工拆除地上物。逾期未搬離者,將強制拆除並不發給自動搬遷獎勵金。詳細自動搬遷申請5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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