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不正當的炒作行為,今年1/10《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
而被視為最嚴厲打炒房措施的《平均地權條例》子法,內政部在
經過公告後,已建議行政院在7月1日上路,其中「限制預售屋或
新建成屋買賣契約轉售」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不少人疑惑在子法
上路後,若真的有要換約,具備條件與申請辦法到底為何?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針對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規定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
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
處罰50萬至300萬元,但其中有例外條款,如果剛好符合這些例外,也需要申請相關
證明來當佐證,再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轉售。
一、非自願失業超過6個月內未就業。
審核說明: ※ 離職日期,應於簽約日以後(離職證明) ※ 離職事由,不包括定期性
契約屆滿之終止,但定期性契約因所列非自願性離職而提前終止得適用。
(離職證明)
※ 簽約前,受僱投保年資一年(含)以上。(勞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等投保紀錄)
※ 逾6個月未就業,無勞保投保紀錄,未再受僱於其他公司行號或任職於政府機關
學校。
(投保紀錄+自行切結)
二、買受人死亡,繼承人無意保留。 (限繼承人,不包括遺贈)
應附文件: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證明文件、繼承而為共有,經
共有人協議變價分配者,其變價分配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依法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之證明文件、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三、房屋因災害毀損而不堪居住須另行租屋者。
審核說明: ※ 買受人原設籍居住房屋因受災害損毀,須達「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規定不堪居住之程度(毀損說明+照片) ※ 買受人原
設籍居住房屋因受災害損毀,須另行租屋,其租約之簽約日期應為災害發生以後,
且承租人應為
買受人或其家庭成員。(租約書+戶籍資料)
四、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傷亡。
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應具備意外事故原因證明文件,如事故報案紀錄單、現場照片或
起訴書等。 第三人:應具備第三人死亡證明書或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所載意外事故
死亡、遭受傷害、就醫、評估或診斷日期等,均應於簽約日以後。
五、本人或其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或特定病症須6個月以上全日照顧。
審核說明: 一、重大傷病證明(卡)首次核定日期,或醫療機構之診斷證明書所載
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就醫、確診、評估或診斷日期,均應於簽約日以後。 二、重大
傷病
證明(卡)如非首次核發者,受理機關得洽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署查詢其首次
核發時間。 三、特病病例應符合衛福部公告範圍,且經醫師診斷,認定有6個月以上
全日
照顧需要者。
六、共同買受人間之讓與或轉售。
(法人不適用) ●限轉售予同一契約之買方 ●出讓人限自然人,受讓人不限 ※ 以上情形
若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後即可轉售,但限定每兩年只能換約一戶。 除此之外,還有三類人
不用經過申請核准即可轉售,不限兩年一次,包含: 一、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旁系
血親讓予。 二、簽約後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依法繼承換約。 三、私法人合併依法承受
,或解散清算後的財產歸屬之換約等。
原文網址: 杜絕炒房!預售屋限制換約眉角多 教你看懂9大重點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00621378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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