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胡順惠 2024-09-10
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遺產中,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因其非屬課徵標的物,故不能抵繳遺產稅。
另一種經常搞混的土地是經《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這筆道路用地應先計入遺產總額中,再同額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減除,因此屬於課徵標的物,這種情況就可用來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前述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租稅減免及核課方式上不同,應多加留意。
國稅局舉例,林先生2024年3月15日死亡,遺有甲、乙、丙、丁四筆土地,其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丁地為非都市計畫土地供公眾通行道路。
在計算林先生的遺產稅時,丁地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甲、乙、丙三筆土地則依林先生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並將甲地以公告現值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中減除。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非都市土地的交通用地,繼承人可申請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的證明文件,並經查明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法定空地,則該筆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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