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重購換新可以享有租稅優惠,但台中市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後,戶籍就不能隨意遷出,若在新家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後遷出戶籍,將會被追回退稅款。

依據《土地稅法》第35條,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在二年內重新購買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若買到較貴的土地,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官員提醒,適用退稅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指的是地主本人或家人在當地辦理戶籍登記,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因此「戶籍登記」是符合退稅標準的必要條件之一,地主的戶籍一旦因為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而遷出,導致全家沒有人設籍在該地時,就不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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