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部分
項目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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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 (含日出條款) |
◎出售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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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課稅稅率 | 境內居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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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內居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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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居住者自住房地 | 減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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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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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
課稅方式 | 分離課稅,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 | ||
稅收用途 | 課稅收入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
二、營利事業部分
項目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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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範圍及稅收用途 | 與個人相同(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除外) | ||
課稅稅基 | 房地收入-成本-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課稅方式及稅率 | 境內營利事業 | 20%,併入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 |
境外營利事業 | 依持有期間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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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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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 發布日期:106-03-01 更新日期:107-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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