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220萬元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第24條)
(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37365號函)

更新日期:10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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