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6年後蓋的住宅大樓才能興建游泳池。
很多建商在興建住宅大樓時,常以該社區大樓有露天游泳池等VIP設施強力宣傳,招徠消費者前往購買,但是消費者要注意了,如果建商申請的建照內沒有設置游泳池的項目,游泳池就是違建,將有被拆除的風險。

這種情形,在民國八十六年前興建的中古屋住宅大樓最常見到,因為早年政府基於節約用水的政策考量,曾在民國六十八年間發佈禁令,禁止自用住宅興建游泳池,一直到八十六年底才解除這項禁令。也就是說,八十六年前蓋的住宅大樓都不能興建游泳池,如果你買的中古屋住宅大樓是在八十六年前蓋的,卻有游泳池,那麼很可能游泳池就是違建。

 

 

早年蓋的大樓不能興建泳池

 

 

當時,有很多建商針對這項禁令採取規避手法,先以景觀水池及草地為名義提出申請,等到拿到建照後,再將原景觀水池拆除後興建做為游泳池,然後在售屋廣告上以露天造型游泳池招徠消費者。

「遠揚建設」和「榮樹建設」於八十四年間在板橋市南雅南路共同推出「高爾夫住宅社區」預售屋,就以此手法興建社區游泳池,並用該社區游泳池宣傳招徠消費者前往購買,八十六年九月大樓建造完成後,購屋的民眾在民國九十年間卻接到台北縣政府通知,指游泳池是違建要拆除,住戶們才知道被建商騙了,有一百十六名住戶聯名告上法院向建商求償。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建商辯稱,興建的游泳池設備結構完全符合約定,可供游泳戲水之用,且於法令解禁後,亦得補辦手續,對於游泳池應有之使用價值而言,絲毫不受任何減損,並無住戶所稱因游泳池會拆除致其受有房價貶損之損害可言。

 

 

游泳池是違建造成房價貶損

 

 

但法院認為,建商於規劃興建之初即應儘量配合法令作建案之申請,即便欲規劃當時法令所限制之泳池,亦應告知消費者該游泳池屬違建,而由消費者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游泳池有受拆除之風險,但建商卻於售屋時故意不告知消費者,建商自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法院囑託台灣大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結果,「游泳池」為違章建築,已造成住戶們受有房價每坪一千二百四十七元之價差損害,判決建商分別應賠償一百十六名住戶的損失,以每坪一千二百四十七元計算(例如住戶的房子是三十坪,建商應賠三萬七千四百十元),總計建商要賠住戶們共約四百六十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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