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社會民情,民眾對於「兇宅」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在購屋時通常都會要求賣方提出一份「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說明賣方所售的房子是否為「兇宅」,而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為何?
依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的函釋,「凶宅」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 (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 (不包括自然死亡)之 事實 (即陳屍於專有部分), 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 (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也就是說,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的房子不是兇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子。
依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的函釋,「凶宅」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 (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 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 (不包括自然死亡)之 事實 (即陳屍於專有部分), 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 (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也就是說,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擔保自己出售的房子不是兇宅,並不包括同棟大樓其他的房子。
買後才發現其他兇宅
林姓女子在二年前經由台北夢享家公司的仲介,向丁姓男子購買台北市文山區「世界山莊」大樓的二間房子,總價款二千二百五十萬元,林女分期支付四百五十萬元後,發現同棟大樓的其他房子內曾經有人自殺,她心存畏懼要求解約並請丁返還價款被拒,遂與丁打起官司,最後經法院判決,林女僅能拿回三百八十萬元,仍有七十萬元被賣方沒收。
該案確定後,林女很生氣,認為都是仲介的錯,因她特別要求購買之房地及同棟大樓皆不得為兇宅,經仲介人員明確保證並非兇宅,她才購買,現因房仲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在處理委任事務上有過失,造成她損失,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台北夢享家」應賠償她七十萬元。
台北夢享家則反駁,林女於簽約前並沒有要求該棟大樓的其他房屋非兇宅,仲介人員為保護買家權益,除要求賣方據實填寫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外,並向相關單位、網站查詢確認房屋非兇宅,已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該案確定後,林女很生氣,認為都是仲介的錯,因她特別要求購買之房地及同棟大樓皆不得為兇宅,經仲介人員明確保證並非兇宅,她才購買,現因房仲未能盡到注意義務,在處理委任事務上有過失,造成她損失,於是向法院提告,要求「台北夢享家」應賠償她七十萬元。
台北夢享家則反駁,林女於簽約前並沒有要求該棟大樓的其他房屋非兇宅,仲介人員為保護買家權益,除要求賣方據實填寫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外,並向相關單位、網站查詢確認房屋非兇宅,已善盡善良管理人義務。
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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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賣方的擔保責任範圍只限於自己出售的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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