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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委託:指屋主與房屋仲介公司均能同時銷售,因此屋主可能同時委託數間仲介公司處理,另一方面亦可自行出售。優點為若屋主自行順利銷售,則可省卻一筆仲介費;缺點則為屋主專業知識畢竟不足,且宣傳管道有限,自售成功機率不大。另各房屋仲介公司因為一般約,大都不將其視為「專屬」案件,盡力有限,成交時間勢必拉長。
二、專任委託:即屋主不得在委託期限內另行委託他家仲介公司或自行銷售,否則須負擔契約內雙方訂定的服務費用做為賠償。此類型之委託契約,仲介公司較能投入全部之人、物力做促銷,同時在服務過程中,也較注重對屋主的回報,往往能於委託期限內順利售出。
三、短期專任委託:此類委託大都在仲介公司有特定買方,而屋主又不願簽定期限較長的委託契約,因此簽短期的「專任委託」約。此乃仲介公司希望在短期內,有效掌握買方意願,且防止屋主改變心意,而衍生出的折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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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由於去年房市景氣頗佳,交易熱絡,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個人買賣房屋課徵綜合所得稅之相關問題,因9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自5月1日展開,因此該局特別就「買房子要不要課徵所得稅」?「賣房子要如何課徵所得稅」?以及「如果房屋買賣契約無法取得,應該如何申報所得稅」等問題說明如下:
一、買房子是不會產生所得的,所以不用課徵所得稅;賣房子則會因為該房子的賣出價格與買進價格產生價差,而產生交易利得或損失,當有交易利得時,即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二、上述交易利得,原則上是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計算,而其出售價格及取得價格之申報,原則上應檢附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另依契約所載的買進或賣出價格並未明確劃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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