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時明知房子有違建,事後不得要求售屋者負責。 |
購屋時明知房子有違建,事後不得要求售屋者負責。 |
民國86年後蓋的住宅大樓才能興建游泳池。 |
訂約後,購屋者不能以頂樓有違建為由解約。 |
子千萬不如店面一間」、「位於市中心、二樓半金店面、免管理費、賺得每一分錢都實在」,看了這些銷屋廣告中的文字,你心動了嗎?別急,當你要簽約購屋前,最好先看清楚房子的使用執照及平面圖,不要輕易聽信銷售人員的片面之詞,以免後悔莫及。
住在台北縣三峽鎮的陳姓婦人花兩千五百萬買兩個「透天金店面」,並打通開設餐廳,卻被縣府取締並裁處罰鍰六萬元,原來房屋一樓部分設計供停車空間使用,根本不能開店面,陳姓婦人始知受騙,向法院控告建商。
購買房屋後如果發現房子有瑕疵時,通常賣方在法定期限內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購屋者若於簽約時明知房子有瑕疵卻還購買,這時候,出賣人不用負擔保之責任。
購屋時,對每一個細節都必須注意,稍有疑慮必須向建商問明白。 |
沒有賣不出去的房子,只有賣不出去的價格」。房地產交易熱絡,買賣雙方都很在意價格是否合理,目前坊間有許多房屋行情蒐集的管道可以多加利用,才能為房屋訂出合理價格。
依內政部訂頒的「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規定,房仲公司應據實提供該公司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委託人訂定售價之參考。但是,很多房仲公司提供的不是「近三個月」而是較早前的成交行情,或是根本未提供成交行情,因而引發不少的售屋糾紛。
很多人好不容易存了一筆錢,歡歡喜喜地跟著另一半到處去看未來夢想中的家,終於相中了一間坪數剛好、格局方正、位置不錯、價錢又負擔的起的預售屋,打算下訂時卻擔心契約內容不合理,想先帶回家好好研究時,建商卻跳出來表示因為所剩戶數不多,且契約都是制式的並沒有任何客戶反應契約內容不合理,要訂的話就要馬上簽約,沒辦法讓客戶先將契約帶回家看,如果沒辦法接受的話將不予保留餘屋。有些人因為無法割捨心儀的房子而貿然簽約,最後房子出問題卻索賠無門;有些人因為狠心放棄卻得再次到處奔波找房子。究竟預售屋的買賣契約可否預先瀏覽?能否修改其中條款呢?
大部分販賣不動產商品尤其是預售屋,所用的契約都是由財大氣粗的建設公司這類大怪物事先擬定好、電腦繕打列印的書面,針對特定且社會上通行的交易現象而制定內容,對所有的買家都一體適用,這類書面在法律上叫做定型化契約。而消費者通常屬於普通老百姓,很難有辦法跟這類大怪物站在同一對等的立場去談判或磋商,要嘛就接受他不合理的條件然後忍氣吞聲,要嘛不跟他周旋然後拍拍屁股走人。
不過契約的意義既然是雙方立於同樣對等的地位,去協調後制定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互相負擔並履行權利義務。所以當有人破壞這樣的意義制定了定型化契約這種要嘛接受、要嘛拉倒的又像契約又只是單方制定出來的不倫不類的東西,法律就會站出來盡量保護沒辦法表達自己意見的消費者,訂定一套最低的規則讓這些不合理但社會又很需要的東西盡量讓他合理公平。